協議離婚一般都是要經過冷靜期的,在離婚冷靜里面,夫妻關系還沒有正式結束,所以還算合法的夫妻關系,如果一方買了房產,這個多半屬于共同財產。
離婚冷靜期也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很大概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且離婚協議書上如果沒注明這套房產,以后你妻子可以主張你隱匿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多分得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買房,無論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房子是用一方的婚前財產購買的,并且房子是全款買下、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那么這個房產就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要進行分割。
除了對房產的歸屬進行明確外,本文還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進行了詳細說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也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本文也對哪些情況下房產離婚不予分割進行了詳細說明。例如,婚前一方全款買的房子、婚前一方父母出錢買的房子或汽車、一方父母去世留給其子女的財產等,都是不能進行分割的。
綜上所述,離婚時雙方還沒有離婚,屬于夫妻關系,如一方購置房產沒有和對方協商,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買房的一方最好和對方約定房產的歸屬。
三十天。
對于離婚的冷靜期的計算,是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的30天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協議離婚有如下程序:
一、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三、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范登記發給《離婚證》。
注: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