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協議離婚是需要過冷靜期的,通常是三十天。在離婚冷靜期里面,一方如果借債了,如果是用于家庭,這種屬于共同債務,如果是個人使用,就屬于個人債務。
如果是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如果是婚前個人債務,那么由個人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進一步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使得未來司法審判中的法律適用更為準確和直接。《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法官掌握基準的點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官對此進行了一個合理的判斷,如果用于共同生活,夫妻一起還,如果未用于共同生活,誰借的誰還。
離婚冷靜期欠下的債務是否算是共同債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業進行認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離婚冷靜期借貸只要是用于共同的生活中來,那么就可以被認定為共同的債務。
2、如果一方不知情而且是以個人的名義進行借貸的話,那么就可以認定為個人的債務,從而需要由一方來進行承擔。
離婚協議書上的財產分割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的。若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那么,離婚協議書就發生效力;其中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內容就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但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離婚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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