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三十天,一般是協議離婚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在這個時期里面,夫妻雙方還沒有正式解除婚姻關系,所以不能和其他異性住一起,但是可以和閨蜜住一起,沒有什么影響。
離婚冷靜期女方住哪里均可。
離婚冷靜期內,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共同居住,也可以選擇分開居住,如何居住與離婚冷靜期并無必然聯系。如果女方要繼續住在男方的房子里也是合法的,因為只是在離婚申請的冷靜期,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在法律上,還是合法夫妻。法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可以和閨蜜一起住,但是不能和其他異性同居。
冷靜期內,雙方的婚姻關系還在。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并沒有解除,依然是已婚狀態。此時夫妻雙方對彼此負有忠誠義務,如果與他人同居會構成過錯。
在離婚冷靜期內,只要任意一方去撤回離婚申請,或者冷靜期滿后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處領取離婚證,也視為撤回離婚申請。婚姻關系就依然存續,需要重新申請。
在此次離婚申請失效后,另一方可以選擇提起訴訟離婚。由于與他人同居是過錯情節,對方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要求你少分財產,也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2、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3、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
離婚在沒有孩子撫養權的爭奪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情況下,雙方可以進行協議離婚,只要過了30天的冷靜期就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了。在協議不了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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