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比較特別的一個時期,也是比較敏感的一個時期,是協議離婚的一個重要環節,一般有三十天,這是法律規定的時間,通常是不能延期的,所以離婚冷靜期不能延期幾天或一個月。
協議離婚冷靜期為三十日,不可以延長。
申請離婚一個月冷靜期過了沒有去,會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需要重新申請。
在離婚一個月冷靜期過后,雙方應當在冷靜期滿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申請。
如果在離婚冷靜期間已有一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那么,如果一方再次想離婚的,只能再次和對方協商,到婚姻登記離婚重新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對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雙方自愿協議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冷靜期最短30天,最長可達60天。
1.從夫妻到民政局申請離婚之日起30天。三十日內,任何一方悔改不同意離婚的,離婚登記申請可以撤回。
2.夫妻雙方在30日內不撤回離婚申請的,從30日起,再計算30日辦理離婚證。一方當事人在30日內未提出申請的,視為離婚登記申請被撤回。一般來說,一方當事人在30日內未親自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第一千零七十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比绻闩c配偶雙方自愿離婚,可攜帶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如是一方提出離婚,可直接到當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即:
如果是協議離婚,那雙方只要帶好戶口本與身份證明就可以去民政局或法院辦理了;
如果不是協議離婚,那只要帶好戶口本與身份證,訴狀就可以去法院辦理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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